(2009)武侯民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2444号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理人孙建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毅。被告四川华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琳。委托代理人龙宇涛,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