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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43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兵哥电器有限公司与王炳生、义乌市中达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兵哥电器有限公司,王炳生,义乌市中达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435号原告义乌市兵哥电器有限公司。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杨卫忠。委托代理人陈春明。被告王炳生,居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埠头7幢7号。被告义乌市中达玩具有限公司。聚贤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炳奇。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兵哥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炳生、义乌市中达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兵哥电器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兵哥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