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槐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李虎与宋家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虎;宋家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槐商初字第431号原告李虎,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济南城建工程公司第八分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赵象明,济南市中正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家森,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李虎与被告宋家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克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象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家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虎诉称:2008年11月27日,被告宋家森向原告借款11000元,给原告出示欠条一张,约定于春节前偿还,但直到现在被告只偿还原告300元,其余10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7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原告李虎提供的证据有:2008年11月27日欠条一份。被告李虎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言明“今欠李虎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正,春节前还!”欠条出具后,被告仅于2008年12月31日向原告偿还300元,原告在被告出具的欠条落款时间下方注明“今日宋家森还了叁佰元(300)整。2008年12月31日下午”。余款107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给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李虎提供的2008年11月27日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宋家森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10700元及利息,原告李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家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虎借款10700元。二、被告宋家森承担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09年5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上款一并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宋家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克军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