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建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王建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612号原告: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志敏。委托代理人:周红。被告:王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泓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