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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杨堉与朱文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堉,朱文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017号原告:杨堉,递铺镇安深花园西区c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412150014。委托代理人:葛小平,安吉县上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文卫,递铺镇双一村戴村自然村61号。公民身份号码××0514。原告杨堉诉被告朱文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文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堉的委托代理人��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文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堉起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经催讨未果。遂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借款日开始,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文卫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1.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朱文卫于2006年6月12日向原告杨堉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的事实;被告未举证反驳,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朱文卫于2007年6月12日向原告杨堉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但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朱文卫向原告杨堉借款,应及时归还,现被告未偿还,应承担继续履行清偿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本案原、被告未约定利率,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损失,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此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文卫给付原告杨堉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从2007年6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此后利息另行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杨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朱文卫负担,该费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文武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