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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力与浙江××力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力,浙江××力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234号原告:嵊州市××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开发区城东区。法定代表人:吕××。委托代理人:汪××。被告:浙江××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姚××。原告嵊州市××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力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春燕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嵊州市××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力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嵊州市××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1月1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被告向原告定作面料的当年度《加工定作合同》,后经双方于2009年3月初对帐核实,截止2009年1月25日被告拖欠原告加工定作款69983元。原告多次派员催讨,但至今被告认欠而分文不付。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定作款69983元,并赔偿自2009年1月2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被告浙江××力纺织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加工定作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定作面料,合同履行地在嵊州市的事实;2、对账单及对账单回执一份,证明截至2009年1月25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定作款69983元的事实。本院已依法向被告浙江××力纺织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被告既未提出口头或书面的答辩意见,又未到庭应诉,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已能全面反映原、被告双方间的加工定作关系及被告尚欠原告加工定作款69983元的事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其证明力应予认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加工定作合同一份,载明:原告为被告定作面料,定作加工的面料的具体规格、数量、交货期限等事项由被告下单时确定。加工定作所涉的原料由原告生产或采购,每米面料的加工费为135元,定作的面料应符合行业标准,原告将定作物送达被告指定仓库之日始七日内被告验收完毕,如定作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则被告应当在验收完毕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原告。合同还对交(提)货方式、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定作面料。2009年3月2日,双方经对账,确认至2009年1月25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定作款69983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予偿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且原、被告双方经对账后亦确认了被告尚欠原告的债务,故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定作款,现酿成纠纷,显系被告过错所致。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付定作款69983元的诉讼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对定作款的支付期限未作约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2009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应调整为自起诉之日起赔偿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浙江××力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嵊州市××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定作款69983元,赔偿自2009年6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浙江××力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浙江××力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款由原告先行垫付,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丁春燕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