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董笑兰与温州市电器设备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笑兰,温州市电器设备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6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笑兰。委托代理人董笑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电器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徐平安。委托代理人计智。上诉人董笑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9)温鹿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笑兰与被上诉人温州市电器设备厂之间的争议因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系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特殊现象,并非因履行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该争议应属行政统筹解决之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鹿城区人民法院以劳动争议为由予以受理并判决,不当,应予纠正。当事人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9)温鹿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董笑兰的起诉。本判决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宏 杰审判员 马永利审判员 杨宗波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