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缪国建与包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国建,包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961号原告:缪国建。被告:包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国建诉被告包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国建撤回对被告包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