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甲与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甲,蔡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205号原告:蔡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丙。被告:蔡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甲与被告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蔡甲负担。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