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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锁业有限公司与梅甲、钟××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锁业有限公司,梅甲,钟××,梅乙,梅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257号原告:宁波市鄞州××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家××村。法定代表人:史××。被告:梅甲。被告:钟××。被告:梅乙。被告:梅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梅甲、钟××、梅乙、梅丙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锁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宁波市鄞州××锁业有限公司的诉称,被告梅甲、钟××、梅乙、梅丙并非本案承揽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而系本案承揽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梅鲁明的法定继承人,现因梅甲、钟××、梅乙、梅丙称梅鲁明无遗产可供继承,即使有遗产可供继承,也自愿放弃继承。经本院释明后,原告表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诉讼费2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增  宏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娟(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