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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缪××与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961号原告:缪××。被告:包××。本院在审理原告缪××诉被告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撤回对被告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