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64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与陈晓岚、朱俊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陈晓岚,朱俊华,吴礼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6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荣。委托代理人陈文周。被告陈晓岚,教师,乌市稠城街道岭头43号。被告朱俊华,经商,住义乌市新科花园B区2幢5单元501室。被告吴礼庆,经商,住义乌市义亭镇西后畈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诉被告陈晓岚、朱俊华、吴礼庆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晓岚、朱俊华、吴礼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晓岚、朱俊华、吴礼庆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周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