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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凯春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德清青磊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凯春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德清青磊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729号原告绍兴凯春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马山镇直乐施村。法定代表人俞金友,经理。被告德清青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高桥中塔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沈国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凯春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青磊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凯春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媛媛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鲁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