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圣××与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圣××,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991号原告:圣××。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圣××与被告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萧王庙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圣××承担。审判员 江越琪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挺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