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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圣××与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圣××,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991号原告:圣××。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圣××与被告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萧王庙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圣××承担。审判员  江越琪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挺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