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西商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杭州盈通工贸有限公司与杭州云凯服饰有限公司、唐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盈通工贸有限公司,杭州云凯服饰有限公司,唐建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598号原告:杭州盈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传西。委托代理人:陈飞。委托代理人:吴志勇。被告:杭州云凯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建勇。委托代理人:管卫民。被告:唐建勇。原告杭州盈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通工贸公司)为与被告杭州云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凯服饰公司)、唐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盈通工贸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飞、被告云凯服饰公司委托代理人管卫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建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盈通工贸公司诉称,2002年起,盈通工贸公司与云凯服饰公司发生买卖关系,至今尚有货款42998元未支付,担保人唐建勇未履行保证义务,均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云凯服饰公司支付货款42998元及利息1498元(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2009年6月10日,此后另计),唐建勇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云凯服饰公司辩称,双方确实发生过买卖关系,也确实欠盈通工贸公司42998元,由于公司目前经营不好,要求延期支付。唐建勇未作答辩。盈通工贸公司提交证据如下:2009年1月18日对帐征询函、转帐支票及退票通知书。证明盈通工贸公司与云凯服饰公司之间买卖关系及尚欠货款42998元,同时证明云凯服饰公司未按其承诺支付款项,唐建勇未履行担保义务。云凯服饰公司、唐建勇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云凯服饰公司对盈通工贸公司提交的证据之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及证据间的关联性,本院作如下认定,云凯服饰公司对盈通工贸公司提交的证据之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其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应予确认为有效证据;唐建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之权利。经审理本院认定,2002年起,盈通工贸公司与云凯服饰公司发生买卖关系。2008年12月30日,双方经对帐后,云凯服饰公司在盈通工贸公司的对帐征询函上盖章确认欠其货款47998元,承诺于2009年1月20日支付5000元,同年5月底兑付编号为06279943金额为20000元的转帐支票,余款在年底付清。同时,唐建勇对上述还款计划提供担保。事后,云凯服饰公司仅支付货款5000元,5月份的转帐支票因存款不足而被退票,唐建勇未履行担保义务,至今尚有货款42998元未支付。盈通工贸公司经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盈通工贸公司与云凯服饰公司发生买卖关系后,双方以对帐形式确认云凯服饰公司欠货款47998元并承诺分期付款,同时,唐建勇对上述还款计划提供担保,因此,三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及担保关系成立。由于云凯服饰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唐建勇未履行担保义务,均已构成违约,现盈通工贸公司要求云凯服饰公司支付余款42998元及利息1498元(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2009年6月10日,此后另计)、唐建勇承担连带责任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唐建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云凯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杭州盈通工贸有限公司货款42998元及利息1498元(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2009年6月10日,此后另计),合计人民币44496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唐建勇对杭州云凯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杭州云凯服饰有限公司、唐建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杭州云凯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唐建勇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