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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洪嘉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东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洪嘉电子有限公司,浙江东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526号原告:海宁洪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三联村民丰组35号。法定代表人:郑振初,执行董事。被告:浙江东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经济开发区越秀中路273号。法定代表人:陈成尧,董事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海宁洪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价款56430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特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仲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