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知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陈建设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151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被告陈建设。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陈建设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陈建设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圣 科代理审判员 蔡 卓 森代理审判员 陈雁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谢 迪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