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咸阳弘生租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弘生租赁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27号申请人咸阳弘生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路8号。法定代表人龚桂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本案经(2009)咸秦民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租赁费99099元,违约金10000元及利息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1612元,但其至今未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219条、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名下)在银行的存款1182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胥保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