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高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汉于2009年7月13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平昌人民陪审员 余康孝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