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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高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汉于2009年7月13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平昌人民陪审员  余康孝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