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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妙富与钟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妙富,钟春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433号原告:陈妙富,泽国镇小前陈居A区112号。被告:钟春林,泽国镇筻头村A区18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妙富与被告钟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妙富于200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妙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妙富负担。审判员 郑 颖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