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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菏开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菏泽开发区市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泽三利纺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开发区市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菏泽三利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菏开商初字第18-1号原告菏泽开发区市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张浩,经理。被告山东菏泽三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刘法合,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开发区市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菏泽三利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开发区市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开发区市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784元,减半收取46342元,由原告菏泽开发区市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石胜利审判员  李改勤审判员  何利军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