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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电子有限公司、杭州××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照明电器有与绍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电子有限公司,杭州××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照明电器有,绍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322号原告:杭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号。身份代码:76201498-6。法定代表人:陈××。被告:绍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原告杭州××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电子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就双方某作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一份,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采购配件。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绍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不存在,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杭州××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XX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瑜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