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菏开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菏泽开发区市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泽三利纺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开发区市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菏泽三利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菏开商初字第18-2号原告菏泽开发区市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张浩,经理。被告山东菏泽三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刘法合,总经理。本院于2009年元月12日作出(2009)菏开民初字第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山东菏泽三利纺织有限公司在菏泽市长江路以南、济南路以东厂区内的环锭纺2、3、4号车间,三栋宿舍楼、一栋科研楼、四栋商贸楼、一栋仓库、一栋餐厅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山东菏泽三利纺织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菏国用(2007)第14128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山东菏泽三利纺织有限公司环锭1号车间和被告山东菏泽三利纺织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菏国用(2007)第14127号、14129号14130号土地使用权的轮候查封。审判长 石胜利审判员 何利军审判员 李改勤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