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常熟市××司与绍兴市××××针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司,绍兴市××××针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160号原告:常熟市××司。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孔××。被告:绍兴市××××针织品有限公司。市××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范××。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司与被告绍兴市××××针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1元,减半收取86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〇九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