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越商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常熟市××司与绍兴市××××针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司,绍兴市××××针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160号原告:常熟市××司。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孔××。被告:绍兴市××××针织品有限公司。市××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范××。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司与被告绍兴市××××针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1元,减半收取86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〇九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