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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桐乡××××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纺织品有限公司,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401号原告:桐乡××××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菊花广场西侧物资大楼。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章××。被告:张×。原告桐乡××××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315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欠条上欠款人为无锡市意利达漂染有限公司(盖公章),张×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实际欠款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桐乡××××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