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市宏达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飞鸥印务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宏达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飞鸥印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999号原告:平湖市宏达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通界村6组。法定代表人:钱彩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剑虹,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飞鸥印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航头镇沪南路5842号。法定代表人:周飞海,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宏达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鸥印务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宏达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8元,合计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苏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