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钱××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206号原告:钱××。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王××所有的坐落海宁市硖石镇水月亭3幢2单元403室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查封被告王××所有的坐落海宁市硖石镇水月亭3幢2单元403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邵云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吕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