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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钱××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206号原告:钱××。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王××所有的坐落海宁市硖石镇水月亭3幢2单元403室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查封被告王××所有的坐落海宁市硖石镇水月亭3幢2单元403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邵云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吕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