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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232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谢甲、谢乙。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76元减半收取21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