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哲南与浙江中进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哲南,浙江中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438号原告:陈哲南,江南街道城南路813号。委托代理人:舒子俊。被告:浙江中进建设有限公司。建工新村46幢1号。法定代表人:钟英进。本院受理原告陈哲南与被告浙江中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浙江中进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无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双方也未约定由武义县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的住所地在东阳市,故该案应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也未约定该案由武义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东阳市,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即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中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该案移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 一人民陪审员 程云荣人民陪审员 韩 仲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潘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