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昌民一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凤霞与被告张桂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霞,张桂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昌民一初字第1004号原告陈凤霞,女,1951年9月29日,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王玉发,男,58岁,农民。委托代理人任文著,系昌图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桂芝,女,1953年10月13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雨春,男,5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霞与被告张桂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陈凤霞被被告张桂芝抢种的土地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及被抢种的土地亩数不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无法证明案件所诉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凤霞的起诉。诉讼费175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野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