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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知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温州市海坦磁力电器有限公司与乐清市鑫乐锁具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137号原告温州市海坦磁力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恒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被告乐清市鑫乐锁具厂。诉讼代表人张晓。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海坦磁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鑫乐锁具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海坦磁力电器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乐清市鑫乐锁具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海坦磁力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海坦磁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温州市海坦磁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曹新新审 判 员 白海玲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仲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