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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商终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海光(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林良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良军,海光(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商终字第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良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光(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振祥。上诉人林良军为与被上诉人海光(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民四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良军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良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民四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梅审 判 员  杜正民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吕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