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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军华与郑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华,郑海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666号原告:李军华,系温岭市泽国东曙鞋楦加工厂经营者,住温岭市泽国镇牧长路17号。委托代理人:汪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文胜,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海霞,太平街道永宁巷18弄18号2单元4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华与被告郑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海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海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华撤回对被告郑海霞的起诉。审 判 长  金 涛人民陪审员  姜冬生人民陪审员  林大雄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