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陈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陈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901号原告:陈建平,经商,乌市赤岸镇雅端村8组。被告:陈国栋,经商,乌市赤岸镇雅端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平诉被告陈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建平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成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