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327-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州××软管有限公司与浙江××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软管有限公司,浙江××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327-3号原告杭州××软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组织代码77928560-0。法定代表人裘×。委托代理人徐×。委托代理人姚××。被告浙江××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号,组织代码60967265-9。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软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软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841.00元,依法减半收取942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4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驾翔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章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