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与陈宝灿、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陈宝灿,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948号原告: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法定代表人:周瑞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敏翔,住宁波市江北区双东路69弄1号1幢602室。被告:陈宝灿,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东白湖镇陈里村9号。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法定代表人:叶哲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宝灿、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891元,由原告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江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楼晨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