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579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吕××。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人民币166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