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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613号原告陕西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高长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南方,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D楼21505室。负责人耿文彪。委托代理人黄鑫,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建中,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陕西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牛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