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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29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振兴首饰品电镀厂与吴林花、靳增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振兴首饰品电镀厂,吴林花,靳增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290号原告:义乌市振兴首饰品电镀厂。区。法定代表人:吴冠。委托代理人:王金昌,者。被告:吴林花,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龙回村,稠江街道杨申公路边的义乌市林花饰品厂内。被告:靳增艳,经商,住河北省成安县商城镇高母村,现住义乌市林花饰品厂内。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振兴首饰品电镀厂与被告吴林花、靳增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振兴首饰品电镀厂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振兴首饰品电镀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振兴首饰品电镀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0元,由原告义乌市振兴首饰品电镀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建英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周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