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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204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唐××。被告: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邱大明、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丰××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丰××的起诉。代理 审 判员  吕 林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