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204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唐××。被告: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邱大明、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丰××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丰××的起诉。代理 审 判员 吕 林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