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咸秦民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某诉被执行人李某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3)咸秦民执字第181号 申请人杜某诉被执行人李某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03)咸秦民初字第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2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11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陆续多次给付,于2009年7月8日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咸秦民初字第0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