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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知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郑金龙与钱林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知初字第22号原告:郑金龙。委托代理人:张国华。被告:钱林安。委托代理人:赵咬法。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龙诉被告钱林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龙撤回对被告钱林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