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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28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樊有池与任锡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有池,任锡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286号原告樊有池,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樊村村98幢1单元202室。委托代理人丁正华,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寺前街村4组。被告任锡智,经商,市苏溪镇双溪村10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有池与被告任锡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有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飞雄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