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28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樊有池与任锡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有池,任锡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286号原告樊有池,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樊村村98幢1单元202室。委托代理人丁正华,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寺前街村4组。被告任锡智,经商,市苏溪镇双溪村10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有池与被告任锡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有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飞雄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