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与王××、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王××,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661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被告王××。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王××、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俞××的起诉。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