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一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红与被告常某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红,常某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856号原告段某红,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常某军,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红与被告常某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红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红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红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涛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