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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执督字第01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黄某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物资局优质钢材供应站汽车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报告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2009)咸执督字第017号督促执行令收悉,关于黄某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物资局优质钢材供应站汽车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O九年七月十日依法在工商秦都分局查询了其档案材料:因其连续三年均未申报和参加年检,于1998年11月12日吊销其营业执照,自吊销执照之日起,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另查明原经营地址和住所均不存在,因执行主体不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建议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妥否,请批示。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