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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唐法执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关于周增杰申请执行曲斌、孙建凯为返还押金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增杰,曲斌,孙建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唐法执字第176-5号申请执行人周增杰,女,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市民,住唐河县城关镇新春街***号。被执行人曲斌,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职工,住桐柏县城关镇新华街**号。被执行人孙建凯,男,1955年9月22日生,汉族,干部,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家属院。周增杰申请执行曲斌、孙建凯为返还押金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唐城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曲斌、孙建凯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建凯在中国农业银行唐河县车站支行的存款人民币7660元予以划拨到唐河县会计核算中心。附:孙建凯账号:666900460052240唐河县会计核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账号:66610104000186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清杨执行员  王凌凤执行员  刘 松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秦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