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未民宫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健、毛语桐与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营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毛语桐,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未民宫初字第163号原告李健。(未出庭)原告毛语桐。(未出庭)法定代理人李健,身份如前,系毛语桐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小军,系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福生,系东营村委会主任。(未出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原告毛语桐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营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健、原告毛语桐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李健、原告毛语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原告毛语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现向原告退回900元。审 判 员 石 瑞代理审判员 王新成代理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宸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