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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何展望与张培林、陈洪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展望,陈洪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963号原告何展望,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三区1幢402室。委托代理人王燕桦、王英豪,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培林,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临安市於潜镇观山村5组堰头55号。被告陈洪云,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绣湖住宅区2幢4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展望诉被告张培林、陈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培林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文新路99号银座公寓5幢2003室水平房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培林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文新路99号银座公寓5幢2003室水平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