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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与国继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国继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412号原告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雪峰西路759号。法定代表人赵冬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辉平,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国继光,市月湖区军民路17号6栋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继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来源:百度搜索“”